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12)

  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被被告迅达公司叫来做工,约定每工58元,且没有规定工作量,这说明不管他们的工作效率如何,也不会增减他们的工钱,也无须承担瑕疵责任,这是典型的雇佣关系。而且是没有奖惩机制的雇佣关系。细究本案,其实不存在被告迅达公司发包木工工程的事实,有三个事实来证明。第一、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第二、没有约定工作量,即在多少工时内完成此项工程,第三、没有规定瑕疵责任,即工程质量出了问题由谁担责。从案情上看,并没有要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来承担瑕疵责任,所以,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交付的不是劳动成果,而是劳动力。而不承担瑕疵责任就是典型的的雇佣关系。其实即使是承包,依据承包内容也可分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在许多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向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方式承包,企业以工作总成本结账,承包车间自负盈亏,意味着承担瑕疵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只审查承包车间的劳动成果。但他们的法律关系仍然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还有许多建筑公司和他们的建筑队也是这种情况。

  5、每工获利三元的性质、原告林显福从原告林显福等人的身上每工获利三元这是什么性质,本案评析专家彭齐振、汪燕春、杨洪逵等先生认为:原告同被告迅达公司结算每工以58元,而原告同被告郑达赞以每工55元结算,不符合原告受雇于被告迅达公司或受被告迅达公司委托而雇佣被告郑达赞的法律特征,更符合原告雇佣他人完成承揽任务的特征。上文已经提到原告林显福和被告迅达公司剩余劳动价值都归被告迅达公司所有。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雇佣他人完成承揽任务,被雇佣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归承揽人所有,而不是归定作人所有,这样承揽人才是雇主,承揽人作为雇主才能承担被雇佣人的劳动风险。实际上原告林显福每工获利三元合理的解释有两种来源,1、岗位补贴,原告林显福受被告迅达公司委托代为管理、安排被告郑达赞等人的工作,其报酬是要高出原告林显福等到人的。正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老总,年薪高达6000万元,难道说要他承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雇员的劳动风险。2、介绍费用原告林显福受被告迅达公司的委托找人做工,这是需要时间来完成的,也应当获取报酬,现在社会上许多的中介公司以此为生,难道说被介绍人出了意外,要中介公司承担责任吗。

6、被告迅达公司的法律责任。

  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各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有一个陈旧性思维,即雇用人没到场管理;监督,就不应承担责任,想法很简单,即没有权力,就不承担义务。照这种逻辑思维断案,每一个雇用人都不会到场管理;监督,被告迅达公司一旦到场管理·监督,既要投入管理成本,还要承担雇员的劳动风险。而且一旦发生诉讼,辩无所辩。而不到场管理·监督,既不要投入管理成本,又无需承担雇员劳动风险。而发生诉讼的话就不需要自己申辩,法院的裁判结论就会这样认为,被告没有到场管理监督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