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13)

  被告迅达公司雇佣原告林显福受和被告郑达赞等人后,就没有到场管理监督,被告郑达赞出工伤以后,当发生诉讼纠纷,法院就是如此审理的。即被告没有到场管理监督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迅达公司到底应该怎样承担法律责任呢,从案情了解到被告迅达公司在此为受益方,如果被告迅达公司只是受利于工程完工后新建食堂所取得的便利·便宜,也无可厚非,但被告迅达公司还明显受益于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的剩余劳动价值,而且被告迅达公司没有向原告林显福支付管理费,从中可以看出被告迅达公司是处于雇主的地位。

  本案还有一个问题没有分析责任,那就是水槽板已过保养期不牢固导致被告郑达赞摔伤,水槽板已过保养期不牢固应当谁知道,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都不会知道。应该知道的是被告迅达公司,所以说被告迅达公司作为雇主给雇员提供危险的工作场地,即使不谈这层,被告迅达公司也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即被告迅达公司应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水槽板已过保养期不牢固而没有通知或者没有提醒原告林显福和被告郑达赞等人的。

7、代领工钱是什么性质,应当说代领工资没有价值取向也不意味这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所以在案情中起不到佐证作用。


闫丽霞诉美家具厂雇用的独立合同工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致其损害赔偿案

【案情】

原告:闫丽霞,女,系长春市国际贸易公司电梯工。

被告:丰润县美达家具厂(下称家具厂)。

被告:黄文士,男,非机动车个体运输经营者。

  1994年8月20日下午4时许,家具厂雇用黄文士及另一人搬运家具,在国贸中心三楼抬床屉放至电梯时,床屉倒下,将在电梯内清扫卫生的闫丽霞砸伤。经长春市医院创伤治疗中心诊断,闫丽霞伤为L2、3左侧横突骨折,住院治疗83天,花医疗费6896.57元;后又在中国人们解放军四六一医院住院381天,花医药费13969.06元。经长春市中级人们法院法医鉴定为伤残九级,应与保护医疗费5000元,确定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闫丽霞被砸伤后,家具厂支付给闫丽霞2500元。黄文士系非机动车个体运输经营者。原告闫丽霞以家具厂为被告向长春市朝阳区人们法院提起诉讼称:家具厂的二人为家具厂搬家具,致我伤害。要求家具厂赔偿我全部医疗费20165.87元,伙食补助费2558.4元,误工工资43638.52元,护理费及伤残补助费由家具厂承担。

  被告家具厂答辩称:原告让我厂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我厂雇用黄文士抬家具,黄文士证实当天在国贸中心电梯内已将货放好,而原告不小心将货碰歪,以致造成自己伤害,故不同意赔偿。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