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15)
一、维持原审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及第二项鉴定费由双方负担部分。
二、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中家具厂承担连带责任部分。
【评析】
本案提出了一个审判实务中经常发生混淆的问题,即雇工的侵权责任与独立合同工的侵权责任如何区分。
雇工的侵权责任亦称雇佣人(雇主)的转承担人,是指受雇人(雇工)在他受雇的工作范围内,对他人侵权,雇主要为这一行为负责。也就是用当由雇佣承担的责任转由雇主承担。之所以转载,是由雇主与雇工间的特定关系决定的。这种特定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雇主与雇工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雇工向雇主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动力,雇主使用的是雇工的劳动力,因而,雇工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与约束。在受雇的工作过程中,雇工按照雇主的意志实施行为,这是雇主行为的延伸。其次,雇主与雇工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由于雇主占有雇工的劳动力,所以雇主承受雇工创造的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支付给雇工的报酬仅是劳动力的价格,被雇主占有的剩余部分的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即劳动力的剩余价值。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雇主享有占有劳动力剩余价值的权利,就应当承担劳动风险的义务。再次,雇主与雇工在工作中致他人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工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对雇工放任、疏于管理、监督等作为与不作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由于雇主与雇工存在这种特定的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对雇工在工作中所致他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
独立合同工亦称独立缔约人,其侵权责任由独立合同工自己承担。独立合同工虽也受雇于他人,但他不是出卖劳动力,只是按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他在工作的时候,不受雇佣人(此时的雇佣人于雇主不同)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合同工具有独立性,他自己安排自己的工作,报酬归自己。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独立合同工在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应自己承担。但下列情况除外:独立合同人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雇用人用合同使独立合同工依约从事违法活动,从而致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合同工与雇工在形式上均受雇于他人,但由于独立合同工的侵权责任与雇工的侵权责任主体不同,因而,在实务中如何判断二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二者之间划分出明显的界限则是不易的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在受雇人和独立缔约人间划界,取决于控制问题,而这种控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这种界限往往是不明确和模糊不清的”。因此,很难以定义的形式将二者区分开。一般来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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