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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17)

  独立合同工与雇工在形式上均受雇于他人,但由于独立合同工的侵权责任与雇工的侵权责任主体不同,因而,在实务中如何判断二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二者之间划分出明显的界限则是不易的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在受雇人和独立缔约人间划界,取决于控制问题,而这种控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这种界限往往是不明确和模糊不清的”。因此,很难以定义的形式将二者区分开。一般来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从受雇人与雇佣人双方的关系去判断:双方地位不平等,存在隶属关系,雇用人可以对受雇人实行监督管理,可以制定一系列纪律、制度约束受雇人,则受雇人为雇工;如双方地位平等,受雇人除了按照合同提供服务行为外,不受雇用人的管理与约束,则受雇人为独立合同工。

  从受雇时间的长短看:如是长期的,则是雇工;短期的,则一般是独立合同工。

  从工作性质上看:如从事的是雇用人的日常业务,则是雇工;如是处理临时事务,则是独立合同工。

  从工作地点看:必须在雇用人指定的地方工作,则是雇工;没有这些限制的则是独立合同工。

  从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看:如是雇用人提供的,则是雇工;如是受雇人自备工具和设备,则是独立合同工。

  从领取报酬的方式看:如是固定的形式,一月一领,呈周期性的,则是雇工;一次性领取的,则是独立合同工。

  首先论证控制这个问题,博登海默所说:“在受雇人和独立缔约人间划界,取决于控制问题,而这种控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这种界限往往是不明确和模糊不清的”。因此,很难以定义的形式将二者区分开。其实控制这种说法和人身依附关系是版本不同而意思相同。这种意识带有阶级社会的烙印,与平等民主社会的思想不相适宜。持有这种意识,也是对管理;监督一种误解,认为管理;监督是一种权力,可以管人。上文已经说明,管理;监督是一种义务,在这里我再详细解释一下管理;监督的性质。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形式上的管理;监督。一种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监督如果这种管理监督有管理人的权利,那么这个社会是存在控制与被控制·人生依附关系和隶属关系。但在这样的社会里执政者是处于综治阶级地位,相对人国民是处于被奴役地位。在这样的社会里统治者予索予取,被奴役者是没有话语权得的,甚至偶语弃市(秦律)腹诽定罪(汉张汤定罪)但这样社会为当今事件主流社会所不容。而在一个平等民主社会里执政者是以服务于社会和公仆身份自居的。国家公民是国家主人。公民纳税用于购买公共产品服务和用于国家机器运转,在这样的社会里是没有控制和被控制·没有人生依附关系和隶属关系。但约束还是会有的,约束力不是来源于执政者,而是来源于全民认可的法律。在这样的社会里执政者和公民依据法律行使权利和义务。另一种形式就是用人单位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如果这种管理;监督有管人的权力,那么这个社会就可怕了,这样的关系就是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这种关系中是有控制与被控制·人生依附关系和隶属关系,但是,如今社会里是不允许这种关系存在的。而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中是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人生依附关系和隶属关系的。因为正常的劳动关系是一训双务的买卖关系,而在买卖关系中双方是没有谁处在不平等地位的。为什么出买劳动力的劳动者就处在不平等到的地位呢,不平等就是不公平,法律会允许不公平存在吗,应当说不允许。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有某种约束,但约束力不是源自用人单位,而是来自双方签订的合同,且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同样具有约束力。就是说劳资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都受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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