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19)
原告曾凡莲
原告严海静,男。
被告高娉,女。
原告曾凡莲、严海静诉称,曾凡莲之夫、严海静之父严先进于2005年4月29日受高娉的雇佣为其到棠华安装广告牌。在安装过程中因石棉瓦被踩破而使严先进摔伤致死。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达成由被告支付1万元安葬费的协议。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且作为雇主应担全责。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53 484元、丧葬费4 927.8元、医疗费7 200元、交通费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 123.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合计179 935.73元。
被告高娉辩称,高娉与受害人严先进存在长期的广告架制作业务往来,属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且高娉作为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无过错,故不应担责。
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津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先进未办理焊工作业和登高架设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明和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分局关于先进广告制作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高娉经营的昊天广告装璜印业部主要经营广告、丝印、装饰等业务。严先进经营的先进广告制作部主要经营不锈钢架制作、安装等业务。近年来,双方就广告制作安装业务进行过由高娉制作广告喷绘、严先进制作广告架并安装的多次业务合作。2005年4月初,常德德山酒业集团津市市场部经理赵安明欲在棠华安装一酒业广告,遂找到高娉,双方进行了初步洽谈。4月下旬,赵安明再次找到高娉,双方就广告制作事宜达成了协议。几天后,严先进到高娉经营的店中办理其他业务时,高娉将制作并安装上述酒业广告牌的业务告知严先进,严先进便予应允,同时提出增加80元安装费,高聘经与赵安明协商后予以同意。4月29日上午,严先进与徒弟孙瑶一同到约定地点棠华乡街道卜忠沛经营的万家福超市前安装广告牌。安装过程中,脚穿着凉拖鞋的严先进和孙瑶攀上该超市门面前搭建的石棉瓦棚顶施工,严先进在操作中不慎踩破石棉瓦从棚顶摔在地上致伤,经津市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棠华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对事故处理组织当事人调解,就安葬问题达成由昊天广告装璜印业部暂付死者家属1万元的暂时安葬协议,但高娉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庭审中,两被告否认严先进的家属领取的1万元系其所支出。
另查明,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定为:1、死亡赔偿金:7 674.2元/年×20年=153 484元;2、丧葬费821.3元/月×6个月=4 927.8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 6 082.62元×3年÷2=9 123.93元,合计167 53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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