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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20)

  还查明,昊天广告装璜印业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为高娉。严先进经营的先进广告制作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均属特种作业,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先进未取得上述二项特种作业操作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暂时安葬协议、孙瑶的证人证言、结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人杨坤松、钱学明的证言及照片,严先进书写的业务往来帐簿等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津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分局的证明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严先进与被告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3、如是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的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严先进与高娉口头协商,由严先进根据高娉提供的广告喷绘规格及相关要求制作广告架并安装,在此业务过程中,严先进在自己的工作场所,以自己的材料、设备、人员、焊接技术以及劳务等去完成高娉要求的广告牌的制作与安装工作,高娉直接接受严先进交付的工作成果,并根据协议支付对价,严先进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责任。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高娉对严先进无管理、监督、领导和指挥的权利,更无权安排严先进的具体工作方式和时间。因此,严先进与高娉间的业务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双方的口头协议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原告主张双方为雇佣关系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认定。严先进焊接广告架并进行架设安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规定,此种作业系特种作业,应依法取得焊工作业和登高架设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高娉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审查承揽人的资质,并将承揽标的交给取得相应资质的人进行承揽,而严先进作为承揽人未取得上述特种作业操作证,故高娉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高娉对本案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因严先进无相关资质而长期从事广告制作与安装业务,且在安装过程中存在穿凉拖鞋等不符合安全操作要求的情形,其自身对口头协议的达成及履行均存在过错。因此,高娉的选任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就二者过错程度相比较而言,严先进是知道自己无资质而为之,高娉则是凭表象而为之,因此前者的过错程度远远大于后者,严先进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综上所述,两原告要求高娉赔偿损失179 935.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两原告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7 200元因未举证证实,不予认定;交通费200元因原告举证超过举证期限,被告不予质证,亦不予认定。关于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根据高娉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和本案实际情况由本院依法酌情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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