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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4)

  在程序上,原告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但起诉的理由应当是对“不予受理申诉”不服的理由,法院审理的标的首先也应当是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诉”的处理是否成立,成立的,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则继续审理有关劳动争议的内容。工伤事故赔偿属劳动争议的内容,在劳动仲裁委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以不属《劳动法》调整范畴为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的情况下,原告是不能以陈克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劳动合同为理由,直接向法院提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因此,原告的起诉属诉因错误。如果法院有权不依原告的诉因审理,那么首先也应当就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诉:”的处理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在此前提下再决定如何处理其它问题。

(编写人:彭齐振 汪燕春 杨洪逵)


本文作者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陈克斌的工作是劳务承揽还是事实劳动合同;

  就法律公正而言,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应依据法理来推导出对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对事实生硬认定,且这样认定不合法理。笔者不妨依据案情做几个变例,然后依据法理来进行推导。

  根据案情看被告产业公司的下属部门景区清洁公司并非不想与陈克斌签订合同,而是原负责垃圾清除的甄某的合同期限未满,故公司暂不与陈克斌签订合同。如果甄某的合同期限已到,景区清洁公司与陈克斌签订了合同,陈克斌就与被告产业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但这一纸合同的签订,依法院的裁判结论和评述先生们的理论就改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此时陈克斌交付的劳动成果没有改变,被告产业公司支出的报酬没有改变,却改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产业公司由于与陈克斌签订合同就要多出几项投入,即要为陈克斌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及劳保福利,还要承担陈克斌的劳动风险。而陈克斌因为与被告产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就多了几项权利,而且不需承担自已的劳动风险。

  事实上,签订合同是经济社会中强者支配弱者的,对于弱者而言,几乎是没有什么签订合同的自由可言。能够自由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是实力平等。倘若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交易。情形就可能变得扭曲。此所谓强者,是由于工作供需关系而使其具有了强者的优势地位。而强者为了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利用弱者对工作的迫切需要乘人之危不签订合同来减少投入和规避风险。这是对公平原则最大的破坏。

  再将案情变动一下。如若陈克斌是某服务公司雇员,给被告产业公司提供劳务服务。那么陈克斌的劳动风险就由某服务公司承担,某服务公司为什么要承担陈克斌的劳动风险,那就是说某服务公司作为雇主获取了陈克斌的劳动剩余价值。在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说被告产业公司怎么向某服务公司支付报酬,也就是说陈克斌的劳动价值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需付行业标准的双倍工资。这条法律只是继承[[劳动法]]精神,因为工资只是劳动者报酬的一部分,其它如劳动福利劳动安全保护和效益奖金等。如被告产业公司只向某服务公司支付原负责垃圾清除的甄某的双倍工资,某服务公司也无利可图,因为这只是陈克斌的报酬。要怎么样才能向某服务公司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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