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界定/luo920824(5)
在标准的承揽合同中,如建设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其结算方式为:工作总成本〔材料费+人工工资-)×130%管理费。那麽,被告产业公司应当向某服务公司支付的报酬为(原负责垃圾清除的甄某的双倍工资)×130的管理费。
为什么要加管理费,这就要讨论雇佣关系中雇主责任和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的法律责任了。在民法中规定,承揽人在承揽中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即承揽人在承揽事务中致他人损害,或自已损害或致承揽辅助人损害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与定作人无关,除非定作人指示有过错。定作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执行职务工作中致人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证明雇员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均由雇主承担责任。
这是基于怎样的法理:本案例评析专家祝铭山、彭齐振、汪燕春、杨洪逵以及工伤网的创建人张仕谦先生如是解释,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存在人身依付关系,可以对其管理监督、可以对其制定劳动纪律、并可对其进行内部处分。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则没有上述权利。
应该说先生们的解释是错误的,运用法理不当。在一个公平的法制社会里是没有人生依附关系的,而且劳动合同亦不是卖身契。至于管理、监督,其性质是怎个社会也没弄清楚的,管理、监督是权利或者是义务。将是本文论证的核心问题,也是界定承揽关系雇用关系重要元素。本文收录的四个案例中,人民法院的审判词均有这么一条关建词、被告XXX没有到场管理监督,或者是无权管理、监督,故不应该担责这一条词大有破绽。无权管理、监督不应担责,可有权管理,监督,那有怎么样呢。法律责任的担责方式和法律要追究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和履行义务瑕疵。应当说劳动关系也是债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债务。那么管理、监督在这种债的关系中表现的是债权还是债务就需要辩证了。债权是权利,意味着可以获得某种利益,而债务是义务需要支付某种利益。管理,监督是要投入成本的,需要支付某种利益,表现形式为义务。管理,监督是怎么表现为义务,这就是剩余价值的作用了。劳动者、雇员在劳动中创造财富,获取报酬,而报酬只是劳动价值的一部分,其剩余劳动价值归雇主(用人单位)获取。而这剩余劳动价值就是雇主(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费收取的。雇主(用人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就要承担﹙雇员﹚劳动者的劳动风险,就要搞好管理监督, 换句话说雇主有权获得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价值即(管理费),就有有义务承担劳动者的风险 也就说有义务进行监督管理。有义务监督管理而不进行监督管理就是不履行义务,管理监督不到位造成劳动者自身和致他人损害就是履行义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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