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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二:诉诸WTO争端解决的申诉类型/刘成伟
DSU系列论文之二:诉诸WTO争端解决的申诉类型

刘成伟


在前一论文中作者已经简单提及,GATT第XXIII:1条中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概念规定了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的三种诉因(causes of action),即XXIII:1(a)涉及到所谓的“违反申诉”(violation complaints);XXIII:1(b)涉及到所谓的“非违反申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而XXIII:1(c)则涉及到通常所称的“情势申诉”(situation complaints)。下面作者就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三种诉因或称为申诉类型,进行更进一步分析。
一、违反申诉中的推定(Presumption)
GATT/WTO下的争端解决几乎都属于违反申诉,即当成员认为其产生于适用协议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正由于另一成员没能遵守适用协议下的义务,而受到损害或丧失时而向DSB提起的那些申诉。1960年,缔约方全体(the CONTRACTING PARTIES)裁定,与GATT不一致的措施被推定为造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并且由被控方来证明事实并非如此。〖1〗这一原则被东京回合中达成的争端解决程序所采纳,而现在又被规定在DSU第3.8条,该条规定:
“如果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prima facie)构成利益丧失或损害的案件。这通常意味着一种推定(presumption),即规则的违反对适用协定的其他成员方构成了不利影响(adverse impact),在此种情况下,由被控成员负责反驳这一指控。”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注意到,在违反申诉中存在着一个关键概念,即“推定”(presumption),这意味着义务的违反构成了利益丧失或损害的初步证据。DSU第3.8条表明,一旦某一适用协定项下的义务被证明遭到违反或受到侵害,则该违反导致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将被确立。同时,该规定似乎表明,这一关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是能够反驳的(rebuttable),并且似乎证明没有“不利影响”(adverse impact)就足够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看出,在GATT/WTO的历史中还从没有一个成功反驳这一推定的案例。
GATT的实践表明,仅仅证明没有发生不利的贸易影响,尚不足以推翻这一推定。正如前一论文所述,一旦产生于GATT规定的利益被界定为保护竞争条件而非贸易流量,那种关于某一措施尽管可能与规定了具体竞争条件的规则不符,但却由于实际贸易或贸易效果的缺乏而并没有损害该规定下的利益的观点,就再也站不住脚了。1987年在US-Superfund一案中,专家组就关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这一推定作了如下概括:“就与总协定不一致的某一措施没有产生不利影响,因而也就没有损害或取消提起申诉的缔约方根据总协定所产生的利益的主张,本专家组考察了缔约方全体在以前的案例中的做法。本专家组注意到,此类主张在大量案例中都曾被提出,但在GATT的历史中却没有某一缔约方能够成功反驳这一推定的案例。本专家组裁定,尽管缔约方全体并未曾明确裁决非法措施导致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是否能够被反驳,这一推定事实上是作为一项不可反驳的推定(an irrefutable presumption)运行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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