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U系列论文之二:诉诸WTO争端解决的申诉类型/刘成伟(2)
而在WTO框架下,某些专家组或者常设上诉机构在大多数案件中往往在确立了违反以后,就直接得出这一推定。当然,也有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某些案件中系统指出这一推定没能被充分的反驳。例如,在EC- Bananas (DS27)一案中,欧共体对专家组的如下裁定提出了上诉:“欧共体对一系列WTO协定中的义务的违反,构成了DSU第3.8条意义上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初步证据,…假使这一推定能够被反驳,在我们看来欧共体没能成功反驳关于其对GATT、GATS以及许可证协议规则的违反导致了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对此上诉,上诉机构裁定如下:〖3〗
上诉机构注意到,就专家组关于违反了GATT 1994的裁决欧共体试图基于如下理由推翻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即美国从未向欧共体出口任何香蕉因此也就不可能遭受了任何贸易损害。上诉机构也注意到专家组在作出其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结论的过程中,至少可能注意到了两点。一点是,美国是香蕉的生产国因而美国潜在的出口利益不能排除;另一点是,美国的国内香蕉市场可能受到欧共体香蕉体制的影响,并受到欧共体香蕉体制对世界香蕉供求状况所产生的影响的影响。上诉机构裁定这些与美国在GATT 1994项下的身份问题(the question of the standing)相关。它们对于欧共体是否已经反驳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同样相关。
为继续其分析,上诉机构参考了本案专家组曾经引用的US-Superfund 一案的专家组报告。在该案(US-Superfund)中,专家组审查了对出口流量(volume of exports)仅有低微影响的措施,是否确实损害了GATT第III:2条(国民待遇)下的利益或使之丧失。专家组裁定(由此也确认了以前专家组的观点):“第III:2条第一句话,不能被接受为对出口流量的预期(expectations on export volumes)的保护;它保护的是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的预期(expectations on the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竞争关系中与该规定不一致的变化必须因此被视为,事实上(ipso facto)构成了总协定下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因此仅仅证明与第III:2条第一句话不一致的某一措施没有或只有低微的影响,在专家组看来将不足以证明该规定项下的利益没有遭到损害或丧失,即使此种反驳在原则上是被允许的”。事实上这一点在前一论文中已经有所论及,而在EC- Bananas (DS27)一案中,上诉机构认为 US-Superfund一案中的推理同样适用于目前的案例。基于这些原因,上诉机构裁定,它们找不到任何推翻专家组裁定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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