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审判权是属于人民的权力 而非专属于国家的权力/龙城飞将(2)
  托克维尔在研究美国的陪审制度后认为,它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政治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我认为,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利用陪审制度,会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强制向来只是转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强制的人民将随时产生权利的观念。……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惟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当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它的作用便可经常被人看到。这时,它将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来请它帮助。于是,它深入到生活的一切习惯,使人的头脑适应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与公道等量齐观。……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 在和英国的陪审制度作了比较之后,托克维尔指出,“事实上拯救了英国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审制度。” 托克维尔的上述论述中,充满了“分工论”,即“人权论”的思想。
  对暴力论,托克维尔嗤之以鼻。他说,“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作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