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当前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蔡仕强(4)

四、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增强执政为民的观念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非法开采行为所带来的国家资源、税收的流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生态环境破坏等危害性,增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观念,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例如,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采矿权问题时,除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外,可到当地听听群众的意见、看法,了解一下开采者有无和村民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情况、开采是否会影响村民的生活水源、耕作条件等等;水利部门可到现场考察一下其水利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林业部门则可对其复绿方案能否真正实行进行监督。

2、完善和修订《矿产资源法》

  我国于1986年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作了修订。该法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与之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1987年公布实施的,在诸多方面已显得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以《矿产资源法》的基本精神为指导,针对中国国情,从有效促进和保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角度出发,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矿产资源保护的合理利用的法规细则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以推动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具体实施。如建议将违法数额的确定和认定工作下放市级有关部门执行,从政策上为打击无证开采提供便利。又如“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规定市、县两级政府仅对石矿、粘土矿的标准有权制定,其他需由省级制定。然而,直至如今,省级标准还没有出台,从而导致其他矿种矿产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无法收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监督上的震慑力。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非法采矿点都是处于交通不便的崇山峻岭之中,查处起来,需“大兵团”作战,有时又不是一次、二次行动能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和充足的人力资源。镇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最强有力的有生力量,但他们缺人员、缺经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建议上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能视各镇实际专门拨付专项资金和落实人员编制,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和充足的人力资源。同时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要强化业务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忠于法律法规、敢于执法护法和善于用法”的执法监察队伍。查办非法采矿行为,事关多个部门、多个单位,部门、单位间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但现实是部门、单位间协调不够,互相推诿,行动涣散,形成不了打击的强大合力,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一支有专人负责的由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税务、安监等有关单位抽调的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年富力强、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大队,进行专门的综合执法,各镇也抽调人员参与对本镇的执法行动,以形成打击的强大合力。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