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日本真的没有城管吗?/刘建昆
日本真的没有城管吗?

刘建昆


  公物警察权是负责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道路作为重要的城市公物,对非法侵占道路的管制则是公物法上公物警察权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是公物警察权的集中,但是其简单化的做法,极大的干扰了我国公物法以及公物警察权科学立法和发展。

  附录的下列内容是京都和福冈两市城市建设行政机关“不法占据道路”等方面的一点资料,对城管法规稍微有点认知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尽管执法主体、强制程度等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城管主要的也是执行的这种意义上的公物警察权。日本虽没有名为“城市管理”的行政机关,但是相同的职责职权是存在的,归属于城市行政机关,这与我国早期是类似的。

  从现有的学术资料看,日本学术界并没有认识到这种“不法占据对策”性质上属于公物警察权(类似法国的公产治安权、道路公产违警罚的警察权)。这可能由于日本该项权力的执法主体也主要是建设行政机关,而学界对公物警察权的理解局限在警察机关的缘故。不过,公物法理论产生迄今不过一百余年,伴随着现代公物本身的发展,将来理论认识上或者能有进步的可能。

  日本的公物警察权执法多采用所谓“行政指导”,其实行政指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简便灵活的行政命令(警告、除却或改善命令)而已,当事人的配合(自主撤去)则可以视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主动履行。

  日本普遍实施道路占用许可制度,较少采取罚款等严厉的惩处措施。在“不法占据”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日本建设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关)也作为案件处理,采取强制措施,由相关部门“代履行”。这种公物法上的做法应该是从财产法上“排除妨碍”发展而来的。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录:京都

建設局 土木管理部 道路河川管理課

不法占拠対策では,道路区域内にある家屋?店舗?物置小屋?塀等の不法占用物件について,不法占拠者に対して自主撤去するよう指導していますが,悪質な場合には法的な措置を行うこともあります。

 事務の流れについては,まず土木事務所が不法占拠者に対して行政指導を行い,自主撤去の履行を促します。履行されない場合には道路法に基づく監督処分(除却?改善命令)を行います。それでも履行されない場合には,その案件を土木事務所から道路管理課に引継いだうえで,告発,行政代執行等を行います。

 また,不法占拠されている道路が現在道路形態をなさず,将来においても道路として使用される予定のないものについては,隣接土地所有者(不法占拠者)からの申請に基づき,路線を廃止し,廃道敷の払下げを行っております。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