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申请国家赔偿,资深法律人抱头痛哭?/龙城飞将(3)
因此,遇到许霆和梁丽这样的案件,一定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是否涉嫌侵占罪,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以确认一个人是否“拒”不归还,是否以侵占罪定罪。
应当遵从这样的思路处理这样的案件:
第一、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若拾得人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同时,受损人还应当对拾得人有所感谢的表示。
第二、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拾得人不给。受损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拾得人归还。若判决生效后拾得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若财物的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拾得人仍不归还,受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时顺利找到了财物,受损人不再有损失,亦不能定性为侵占罪。
第四、若财物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经强制执行仍不隐匿财物拒不归还,方可界定为拾得人犯了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晰。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用民法解决的,尽量不用刑法。罪刑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能轻判的不应科以重刑。
重要的是,尤其不能使用一些法学家们的解释对一个人决定是否定罪。我早就主张,在起诉与法院审理阶段没有疑难案件,法律规定为罪的行为就定罪,没有规定为罪的行为就不定罪,或者不起诉,或者进行无罪宣判。实际上这是法律的规定。司法人员这样做了,就是在司法领域遵从了法律的规定。不这样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强行定罪,是违法的司法。
我国法律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部分法学专家、深圳检方和警方已经给梁丽“定”了侵占罪,这种定性有多少法律效力?
五、梁丽是否应当得到国家赔偿?
根据网络上提供的资料,显然梁丽并没有“拒不归还”。她在听到同事讲此事时说过第二天要送还拾得物的话。在警方到她家后,仅仅过了二十分钟她就交出了放在床下的那个纸箱子。而另一种说法是,警察来问,她很快就交了出来。据此,许多人对梁丽是否构成侵占罪提出质疑。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给梁丽定性为侵占罪,最多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东莞的珠宝公司明确表示不追究梁丽的刑事责任,就说明没有进入到由法院来定罪判决的阶段,所以,说梁丽“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梁丽现在实质上不是犯罪嫌疑人,司法机构羁押她九个多月就是错误的,司法机关她九个多月,就是错误的羁押,当本人提出申请后,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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