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深圳检方关于机场女清结工梁丽的不起诉决定/龙城飞将(3)
第三种情况:若民事判决生效后,梁丽仍不交出。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认定梁丽是“拒不交出”。此时东莞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它还可以向法院自诉请求法院以侵占罪名判决梁丽。若东莞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找到了这批黄金首饰,它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刑事自诉了,因为它追回珠宝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而且根据刑法谦抑性的原则,此时也没有必要再以刑法调整梁丽的行为了。
对一些专家意见的评价
2009年5月16日,深圳律协以此句破题,召集了一批律师和法律专家,专门针对本报率先报道的梁丽案进行了讨论。专家们各自发表了不同看法 。在此就这些观点进行评述:
焦点一:是否秘密窃取
方律师认为,梁丽“捡”到小纸箱是放在一个公共场所里面的,她事后也一直告诉同事,其行为谈不上“秘密窃取”。
蔡律师认为,秘密窃取是以被害人是否知道来判定的,只要被害人不知道就属于“秘密窃取”。
我认为,方律师的观点正确,蔡律师的观点牵强。因为,第一,梁丽并不是事先蓄谋窃取这批珠宝,她本人并不知道纸箱中装的是什么。第二,当东莞公司的员工前往另一个柜台时,他就脱离了对自己物品的照看,此时梁丽拿到就是“拾得”,而不是蓄意“窃取”。第三,窃取的行为人都是怕人知道,而梁丽是在公共的场所拾得,并且事后告诉同事,且拿到黄金首饰商店进行鉴定,足见其主观上并没有窃取的意愿,只是把它当做拾得物来看待。
焦点二:是否非法占有
方律师认为,梁丽并没有从一开始就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她是把那个纸箱当成遗弃物拿走的,没有意识到纸箱里装有数额较大的财物。
蔡律师则用6个为什么:“如果不想占有,为什么要作为一个物件放入洗手间保存?为什么不报告班组长?为什么不上交以利广播拾物招领?为什么带回家呢?为什么不作为垃圾处理掉呢?为什么会觉得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
对此,我的观点是,梁丽肯定在主观上是想占有,尤其是她在未发现里面装的什么东西的时候。但就此一点并不能给她定罪,给她定罪的充足条件是,严格地符合某一项因为的法律规定。若想以盗窃罪定罪,必须是“秘密窃取”毫无疑义。若想以侵占罪定罪,必须是“非法占有+拒不交还”,不完全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定罪。
关于是否“非法占有”我还可以问一下蔡律师:梁丽是从别人手中抢来纸箱吗?梁丽是从别人手中骗来纸箱吗?梁丽拿此纸箱时被人发现并制止了吗?在上述这几个问题的前提下,梁丽不是捡的吗?此时,梁丽有义务报告班组长吗?有法律义务上交以利广播拾物招领吗?我国现在存在这种遗失即上交的社会风气吗?他在没有干涉的情况下拾得的物品不能带回家吗?一定要当做垃圾处理吗?为什么梁丽不能认为“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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