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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深圳检方关于机场女清结工梁丽的不起诉决定/龙城飞将(4)
  再退一步讲,即使能够认定梁丽当时是非法占有,就一定可以“侵占罪名”定罪吗?

  焦点三:是否拒不归还

  深圳大学的法学教授吴学斌认为,梁丽把纸箱带回了家,这个结果就可以称为拒不交还了。
方壮毅律师认为,在民警上门询问后,梁丽自愿交出了这批黄金首饰,不存在“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情节。因为虽然警方称作了20分钟的劝说,但最后梁丽还是自愿交出了这批黄金首饰。深圳大学陈正沓教授也等同这种观点。
  我的观点是,法学吴教授的观点太个性化,不像是法律的观点,倒像是道德的观点。从道德的角度看,梁丽确定做得不好,主观上有贪小便宜的思想。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必须是梁丽行为的事实完全符合某一项具体的罪名。若有稍微不符合,便不能定罪,否则就不符合现在法治原则。

  焦点四:如何论罪量刑

  方壮毅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尽管这不是一种拾金不昧的高尚行为,但说到底只是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应上升到刑罚的高度。
  蔡华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是符合盗窃行为的,本案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构成无疑,最高刑可判无期,但这与我国刑法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原则相违背。梁丽当初并不知道纸箱到底值多少钱,也可能就是一个电瓶的价值,所以对梁丽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同意方律师的观点,不同意蔡律师。根据蔡律师的观点,既然梁丽属盗窃行为,就应当按法律规定判刑,不起诉就是司法机关不作为甚至是违法。虽然梁丽拾纸箱时不知道里面价值多少,但经人鉴定后她就知道纸箱的价值有多少了。若要对梁丽不起诉,必要的前提是梁丽不符合现在刑法规定的任何一条的罪名。

  讨论梁丽案有积极意义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正沓认为,现在媒体、网友、法律界在梁丽案尚未定性时进行广泛的讨论,利大于弊。这种讨论可以从个案来推动司法机关免犯错误,让司法机关听听不同的声音,对最后公平公开地处理案件是有好处的。 我非常同意陈教授的观点。
  另一方面,我觉得这个案件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是中国法治的一种悲哀。
  案情这么简单,为什么人们在此罪与彼罪,即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分不清呢?
  为什么这么简单的案情,人们却在“秘密窃取”是否适用于梁丽案件上争议不休呢?
  为什么梁丽当时的行为这么清晰,人们却分不清楚她到底是不是“拒不交还”呢?
  为什么不以盗窃罪起诉,必然就是侵占罪,是否起诉要取决于东莞的珠宝公司呢?
  为什么人们不断地引用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第270条,却没有真正地理解它的具体含义呢?“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必须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以侵占罪名定罪,专家们难道对此不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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