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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龙城飞将(3)

  其三,同样根据刑法第三条,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则判决有罪。然后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这样,又从终点回到了起点。

  再次回到起点,舆论会不会疲劳。若是舆论疲劳,人们的兴趣转移,还会不会有原先那么强烈的反应?专家们还会不会再出来讲话?法院已经讲某些专家的意见不正确,也没看到专家出来回应法院的这些意见。

  确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方法,就是对照事实与法律。根据法庭认定的事实,去寻找法律。找到对应的法律,就定罪量刑。找不到对应的法律,就宣告无罪。

  只凭事实本身,是没办法确定罪与非罪的。

  由于170多元不准确,17.5万元不准确,想否认许霆拿了本不属于自己的钱这个事实,也是难以成功的。

三、关于真实事实与法律事实

  你讲道,在法律实践中,人们是将真实事实与法律事实分开的。我已经在博客里回答过匿名新浪网友的质疑,你可以看一下。实际上,虽然这是两个概念,但讲得应该是同一个现象、同一个行为。这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还有人给我说过,在司法过程中,人们追求的是法律事实,不是真实事实。说这是流行的观点,说法庭追求法律事实、证据事实、形式真实,不是真实事实、客观事实、实质真实。这觉得这样认识是错误的。实际上,形式真实是实质真实的表现,形式真实应当无限逼近实质真实 。法律事实是追求真实事实的结果,不能把两者截然对立开来。

四、关于“一审诉讼打案件,二审(包括重审和再审)诉讼打法院”。

  法家解释说,当案件到二审以后,主要的工作任务是解决原审判决本身的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因此,律师们往往把一审叫做“偏重于事实的审判”,把二审以后叫做“偏重于法律适用的审判”。

  我可以理解你在律师行业的习惯做法。但实际上,这两者是无法分开的。以云南的冤案杜培武、湖北的佘林祥为例,一审二审,实际上是反反复复审了好几次,均是事实没有理清。许霆案件则是,事实基本上是清楚了,问题的关键是找不到合适的法律。

  把一审叫做“偏重于事实的审判”,把二审以后叫做“偏重于法律适用的审判”,是习惯说法,实际的情况不一定准确。一审也可能是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对的呀!二审也可能是一审原本没把事实真相审清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呀!即使是二审,即我国的终审,也可能根本没把事实审清楚。

  所以,我倒是同意你的这样一句话:“当案件到二审以后,主要的工作任务是解决原审判决本身的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这种质量问题,既有事实不清的问题,也有适用法律不准确的问题,包括罪名定错,量刑不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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