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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龙城飞将(4)

  所以,二审打法院是对的,实质上是针对一审法院不正确的判决进行的。

五、关于三次司法文书中许霆的地址均不相同

  看来,法家比较细致的地研究了该案。但是,第一,即使这三次的地址不同,也不影响对许霆进行审理判决,不影响对他事实的认定,对他罪与非罪的定性。因为,许霆实质上已经是验明正身了。第二,三份司法文书并没有太大的问题,把三份的地址合在一起讨论,可以发现,许霆是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户口在山西省襄汾县,户籍地襄汾县四家湾矿(自报)。襄汾县属于临汾的市管县。纠缠这个问题,可能意义不大。

写于2008-3-25

附:法家梁剑兵在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博客上的留言:

  法家梁剑兵 2008-03-21 12:15:20
  在本案辩护中,应该首先咬住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连最起码的赃款数字都搞错了)和证据严重不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银行ATM机软件系统出错),案件发展方向才有可能发生根本的变化。

  法家梁剑兵 2008-03-23 09:02:23
  三份司法裁判文书对许霆的家庭地址认定有错!
  按照司法文书发出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我将三个司法文书中对许霆家庭住址的认定陈列如下:
  第一份司法文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认定:被告人许霆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
  第二份司法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认定:被告人许霆住山西省襄汾县。
  第三份司法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认定:许霆户籍地襄汾县四家湾矿(自报)。案发前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当保安,租住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出租屋。
  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载体,是法院向社会公众和舆论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广东省三级司法机关的这种令人不可思议的草率和错误必然严重地影响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感。

  法家梁剑兵 2008-03-24 20:00:51
  要实现这个转向,有个重要的拐点,那就是许霆案的判决书在认定犯罪事实方面存在明显而重大的错误!
  前面说过,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院关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许多网友可能认为这个依据只是官样文章、公文套话而已,对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并无实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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