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龙城飞将(5)
但是,几乎所有的讨论者,甚至包括许霆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关注案件的定性是否正确、量刑是否过重的时候,都忽略了一个可能影响案件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细节,那就是司法机关在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时出现了明显的错误,这将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未来的发展方向。
法家梁剑兵 2008-03-25 18:11:12
固然说本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充分,符合一般社会情理,但是并不符合司法程序正义和办案质量标准的要求,更不是辩护律师应该说的话。
因为本案件的事实确实是不清楚的、证据确实是不充分的。
飞将阁下还可能不太明白的是:在持续十多年的司法改革中,我国已经在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则上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二分了。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是证据不足,不能给被告人做有罪认定的。
上述原则和明文规定,已经发展成我国刑法的一大重要原则:谦抑原则。
在本案中,许霆的行为固然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从律师的工作方向角度看,应该坚持认为控方指控属于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否则,就将案件在战略战术上的主动权通通交给了控方以及法院。在这种被动局面下,一旦最高院在相关意见中认定许霆的行为为盗窃罪,此案定性即为铁案!
请问飞将,如果这样的局面出现,你将如何说话呢?
法家梁剑兵 2008-03-25 18:20:15
龙城飞将可能没有听说过我们律师行当里的一句行话:一审诉讼打案件,二审(包括重审和再审)诉讼打法院。意思是说,当案件到二审以后,主要的工作任务是解决原审判决本身的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 因此,我们往往把一审叫做“偏重于事实的审判”,把二审以后叫做“偏重于法律适用的审判”。
所以,本案重审的重要目的是一个法律监督过程啊。诚如我所说的:
无论如何宣判,有四个“无误”是司法机关绝对不能绕过去的:
1、司法裁判必须作到认定被告人许霆自然情况确实无误;
2、司法裁判必须作到认定事实清楚无误;
3、司法裁判必须作到证据认定或排除理由明白无误;
4、司法裁判必须作到适用法律正确无误。
法家梁剑兵 2008-03-25 18:34:33
从有关的记者报道中管中窥豹,我已经感觉到,起码在本案件的基本事实上:许霆提取的款项次数真的是171次吗?许霆真的是提走了175000元整吗?我猜想,对此可能是只有许霆的口供,而无其他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许霆的口供完全吻合并确实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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