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龙城飞将(6)
  比如,按照我的简单推理,提款171次是不可能提到175000元整的——因为许霆每次都是以千元为单位取款的。
  不信你们可以“复原现场”,自己去提款机以千元为单位取款,你就会发现,你是不可能“以千元为单位”在取款171次的情况下得到175000元整的。
当然,以上猜想都是我早在一个月前就已经存在于脑海中的简单推理而已,我的推理是否正确全靠对证据进行分析印证。遗憾的是,我必须尊重本案承办律师的工作和想法,目前不能看到相关证据了。

  法家梁剑兵 2008-03-25 18:47:15
  也就是说:根据许霆自己的口供,在每次都以千元为单位取钱的前提下,除非许霆有170次取1000元,1次取5000元,才可能在171次取款下得到175000元整的。
  但是,ATM机的一次取款的限额是3000元。所以这个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吧?
  那么,假如1次3000,1次2000,需要172次取到175000元。

  经纶_吴义春 2008-03-25 19:52:04
  楼上的朋友,其中有四次每次取2000元,共计171次,这在二审补充的银行材料中有所反映,呵呵,估计判决很快就会下来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