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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要件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研究/张金阳(2)

  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另一要件,法益的侵犯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主客观两个要件。
1、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的概念

  所谓的非难可能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例如,对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对于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就不能进行责任非难;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行为人,也不能进行责任非难。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要件的内容。

  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具体包括故意、过失、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三、有关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
(二)其他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定性

1、盗窃信用卡的定性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后未使用的,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使用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3)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误认为他人盗窃的信用卡为捡拾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5)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使用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根据其恶意透支的对象不同,在定性上有所不同。
(6)偷看他人卡号和密码伪造信用卡取款的,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7)行为人单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为窝藏赃物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应分别以是盗窃时还是使用时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决定是否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2、捡拾(侵占)、骗取、抢夺信用卡的定性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捡拾(侵占)、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后未使用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捡拾(侵占)、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其行为构成犯罪。

3、抢劫信用卡的定性
(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并未使用的,应定抢劫罪。
(2)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3)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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