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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要件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研究/张金阳(3)
(4)行为人使用比较轻微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单纯夺取他人信用卡,且综合判断认定行为没有达到抢劫罪的危害程度的,应根据行为人是否使用的不同情形,分别定罪处罚。
(5)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又取款一部分的,应根据使用方式(或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数罪并罚。
(6)一方抢劫信用卡后,另一方明知是抢劫的信用卡而帮助其取款的,应根据行为人是否控制被害人的不同情形,进行不同的定性处罚。

  随着银行发行信用卡和公民使用信用卡量的增加,有关针对信用卡的犯罪也逐年增加。以信用卡为犯罪对象所进行犯罪的手段不同,即:以盗窃、抢夺、抢劫、捡拾、受赠等不同手段占有信用卡后使用的,将有不同的定性;犯罪嫌疑人占有信用卡后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使用,即:针对自然人,还是机器(ATM 机、POS机)使用,也将有不同的定性;犯罪嫌疑人占有信用卡后进行使用,是真实的信用卡还是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对定性也将产生不同的影响。近年来,信用卡犯罪种类繁多,连续犯罪、牵连犯罪相互交叉和混杂,再加上上述所说的手段和对象的不同,造成针对信用卡犯罪定性极其复杂,难度极大。
  笔者采用将来很快就会被应用到司法实践的两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来研究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在研究针对信用卡犯罪定性前,首先介绍一下两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一、两要件犯罪构成简介及发展趋势

  传统的犯罪构成是由四个要件构成的,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而将来的犯罪构成则是两个构成要件,即: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法益的侵犯性构成要件类似于传统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但包含主体。因为犯罪行为,必须有人,侵犯法益的行为离不开人,没有人不可能有犯罪行为,主体是法益侵犯性构成要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虽然侵犯法益的构成要件包含主体,但是只包含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构成条件的内容,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的内容,是非难可能性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非难可能性构成要件类似于传统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包含故意、过失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等。2007年、2008年的司法考试教材采用的犯罪构成仍然是四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但是在某些重要考点上程度不同地考核了法益的侵犯性和非难可能性。2009年的司法考试废弃了四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完全过渡到了两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目前,北京等地的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已经开始逐渐接受了两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正在逐步应用于司法实践,相信两个要件的犯罪构成在不久的将来会在全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被采用,两要件犯罪构成将是刑法在司法实践上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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