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要件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研究/张金阳(4)
二、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及定性标准
两要件犯罪构成是由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两个要件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采用客观标准进行评价,也就是说在犯罪定性上只考虑客观标准,将主观标准逐出犯罪论,不再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标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在刑罚论里进行考虑,根据其危险性的大小在量刑时进行考虑。两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和判断,以什么标准进行判断,笔者论述如下:
(一)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要件
法益的侵犯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正确理解法益的侵犯性,是案件定性的前提。正确掌握法益的内涵是正确理解法益侵犯性的首要任务。
1、法益的概念
所谓法益,是指法所保护的利益。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看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且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犯民法等其它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只能由民法等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2、法益侵犯性的具体内容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和威胁(危险),则其行为就具有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的侵害性是指行为造成了法益的现实损害;威胁性是指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当行为没有现实地侵害法益,但具有侵害的危险性,也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对法益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也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对于结果犯来说,其侵犯法益的行为必须使法益遭受实质侵害,如果没有造成实质侵害,只是对法益造成一定威胁(危险),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例如:盗窃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的犯罪都必须使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实质的损害。对于危险犯来说,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不要求对法益造成实质损害,只要对法益造成一定的危险,则行为人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威胁(危险),就是犯罪行为,不需要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损害。
3、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的方法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