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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要件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研究/张金阳(6)
  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时,除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方法外,还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的阻却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法益侵犯性的阻却事由,但除此之外,事实上存在其他公认的法益侵犯性的阻却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阻却事由,则其行为就可以排除法益侵犯性。

(二)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要件

  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另一要件,法益的侵犯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主客观两个要件。

1、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的概念

  所谓的非难可能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例如,对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对于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就不能进行责任非难;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行为人,也不能进行责任非难。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要件的内容

  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具体包括故意、过失、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故意和过失是非难可能性必须具备的条件,受到非难和谴责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支配下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行为。但是,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支配下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行为并不一定受到非难和谴责,如果具备非难可能性的阻却事由,就不应该受到非难和谴责。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就是非难可能性的阻却事由。无责任能力的人或者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人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非难和谴责,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三、有关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

  “97刑法”修改时主要针对的是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信用卡发行量和使用量的增加,针对信用卡的犯罪形式、手段和种类也随之增加,刑法修正案五又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笔者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中心,运用两要件的犯罪构成研究有关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问题。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信用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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