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阶段法的运行/龙城飞将(11)
如果政府把针对房地产开发而收上来的各种税费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或者廉租房,按照合理的政策分配给老百姓,保障“居者有其屋”,即便征收数额有些高也算罢了。实际上,很多地方政府都把钱花在了形象工程上,大肆建造大马路、大广场,高级酒店。这是取之于民,又与民争利。
其四、在地方立法中简化行政责任。一些地方立法给地方政府部门规定了很大的行政权力和处罚权力,但对行政部门行使权力和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条件却疏于规定,对罚款所得的管理和使用规范不严格,也是引起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不满意的原因之一。
其五、重复立法。本来国家或省一级已经制订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有些地方和部门仍要求地方人大制订内容大体相同的法规,其目的一是突显某个部门或行业的重要性,二是方便本部门工作中查阅,亦能显示出该部门的法制观念强。但更大的危险是,这些地方立法常从地方利益出发,自觉或不自觉地与上位法相冲突。部门执法时实际上以地方法规为依据,架空了国家和省级立法,降低了国家和省级立法的权威性。
地方立法中的种种表现,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第一、破坏了法制的统一。由于各地大量出台基于部门利益的法规而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第二、破坏了法制的民主基础,损害了地方政府和人大的形象。由部门意志主导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代表部门利益,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和施行这样的法规对地方政府和人大的形象也就不能不造成损害。第三、不适当地扩大了政府的职能,使其无谓地管了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既毫无必要地增加了政府的负担,客观上又阻碍了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延缓了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能的转换。第四、地方立法过多过滥,影响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3.利益集团影响立法
社会学和政治学把“利益集团”作为研究对象始于上个世纪的50代和60年代,开拓者为美国学者。《社会科学新辞典》中对“利益集团”解释为:“那些为了自身利益而有目的、有计划地影响政府机构、立法人员或行政管理者的活动”,它们“他们不仅宣传自己的利益,而且必要是诉诸或威胁司法机构,以便达到维护和扩大本集团利益的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瞭望》周刊载文称,“从未来的5年或者更长一段时期来看,如何分享或共享改革遗产与成果,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法律因其权威与普适性,日渐成为利益博弈的“主战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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