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阶段法的运行/龙城飞将(12)
利益博弈进入立法领域,是旨在将利益上升为权利的努力,是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到主动参与制定者的觉醒,是从无序争利到有序博弈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利益集团力量增大,公众的权利意识复苏,政府部门掌握广大的社会资源——各方博弈越来越频繁。利益集团之间有博弈,与政府之间有博弈,与劳动者之间也有博弈;从立法观念调整,到权力界定,权利分配,经济利益确定,“中国现在很多法律的出台都是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 。
以物权法草案为例,从公、私财产的保护到小区停车位,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论争不断,成为当前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化的一个突出表象。创纪录的“八审”,成为立法之手协调各方利益的一个突出体现。
其一、法律涉及利益群体越多,博弈程度越高。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即收到19万多条意见。这些意见的背后,是劳资双方及其代言人、相关部门及其代言人之间的持续交锋。
其二、涉及面越广、涉及利益越多,立法越困难。直接涉及博弈群体利益的立法则往往容易被“搁浅”。电信法从1980年起就开始起草,至今还在争议。国资法、反垄断法、破产法无不是起草10年以上,亦因为其涉及改革的深处利益。
其三、焦点问题往往不是一部法律“单兵突进”所能完成的,而是各个法律协调的产物。破产法对职工债权问题的最终解决要依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其四、博弈主体的多元化。大量的利益主体卷入立法博弈,博弈变得复杂,利益更难以调和。典型的是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商、地方政府、炒房者、投资者、需求者、中央政府、金融机构、学者都参与到博弈中。
人民主权的国家应当削弱特殊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利影响。
在多元民主社会中,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影响力比有组织、有强大经济基础的利益集团弱得多。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维系社会体系的健康顺利地运转,政府应当有意识地采取倾向性措施,保证社会下层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适当“照顾”。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其一、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正确定位,作为仲裁者而非参赛者
在各种利益集团都努力发挥作用的前提下,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应该置身于外,使自己保持一个相对中立的地位。卓越的政治家在利益纷争的场外应能清楚地看到各派所代表的利益是什么,会带来什么结果,从长远出发协调各派利益,以其为基础制订规则和法律。政府应当是仲裁者,绝不能将参赛者与仲裁者的职责一并承担。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