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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阶段法的运行/龙城飞将(13)

  其二、一般民众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

  普通民众所形成的利益集团的声音十分弱小,政府必须保证他们有足够的利益诉求渠道,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游行自由等。这些基本权利的真正实现才能保证他们可以用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他强势利益集团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

  其三、应加强弱势利益群体的组织化,赋予代表其利益的中介性团体组织以法律上更高的地位和决策中更大的发言权

  强势利益集团组织化较高,而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起来的群体中,往往包含着一些重要的利益群体,如广大消费者、纳税人、妇女、老人和许多其他群体,他们构成了人口中的大多数,但他们的松散、无组织性导致他们始终处于那些强大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控制之下。政府应当有意识地扶植和支持他们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四、尽可能全民公决或立法主体所在区域或范围内的公民公决

  全民公决可以消除在某项政策上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为力量强大的少数人带来巨大好处的互投赞成票的立法方式,避免代表们被利益集团压迫或收买从而进行不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由于全民公决耗费成本巨大、效率低下,不应该也在事实上不可能被频繁采用,但是在涉及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比如宪法的制订与修改、民族自治权的决定等)有时则很显得有必要。在现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情况下,技术问题和成本问题已经不再是困扰全民公决的原因和理由。

  就地区和行来的立法而言,也应当尽可能在地区范围内或行业范围内进行公民公决。因为有权投票者只能是代表,但人大代表中成份复杂,许多代表本人就是集团利益或行业利益的代表,所以,尽管《物权法》经过“八审”勉强出台,仍未能真正解决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利益划分的矛盾,仍存在房产是业主的,但地基和安防工程可能是开发商的这种危险。若发动全国业主投票,断不会出现这种不尴不尬的立法。

  3.法律冲突:

  我国是统一的制定法国家,直观地看,似乎法律之间的衔接是紧密的,体系是统一的,内容是一贯的。其实不然。由于立法主体众多,立法主体又受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再加上部门、地方等的具体情况,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并不是个轻松的问题。

  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是经常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列举了如下一些法律冲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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