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阶段法的运行/龙城飞将(14)
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
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
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
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
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
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
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以及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
五、司法解释“准立法化”
司法解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性文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大幅、集中制定和发布司法解释已逾20年。中国的司法实践普遍把司法解释当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官把它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写进判决书,律师把它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当事人把它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被裁判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的‘法律渊源’,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成员权利的得失影响深刻” 。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来源
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司法权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是人民主权的委托与授权的权力。人民作为主权者授予立法机构立法权,司法机构司法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人民主权整体上没有直接授权予司法机构,而是通过一种迂回方式,通过最高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与此相应,司法解释权也应来源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渊源应当是《宪法》和《立法法》这些规定国家法律根本体系的大法,但是,《宪法》和《立法法》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并且规定这种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只是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法律的请求权 。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直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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