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阶段法的运行/龙城飞将(17)
问题是,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并没有授权两高其司法解释权部分或全部转授予下级司法机关,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法》精神。
说上面讲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的解释虽未有法律依据,至少还有两高的“授权”。而一些省级甚至地市区司法机关的一些司法解释甚至连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授权”都没有,也在进行司法解释。
2003 年6 月18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实际上就是修改法律或另行立法。有专家质疑该解释的内容处与刑法的条款直接冲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可能非法缩小《刑法》明文规定的以下16个罪名的认定范围 。
2003年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桂高法[2003]180号文件,据此广西各级法院暂不受理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纠纷等13 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起诉方为群体”,有专家质疑此文件是对法律的严重修改 。
一些中级法院甚至基层法院也参照两高的做法,就审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发布自己的解释。
在某沿海的城市SZ市,几年前曾是中国劳动纠纷案最集中的地方,据说劳动纠纷诉讼案占到了全国的一半,全国的法院系统还到这里来学习审判经验。在该市的劳资纠纷中,许多情况下是老板拖欠工资,或克扣一部分,发一部分,有时会拖几年。由于工作难找,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好忍气吞声。一旦老板要炒他们鱿鱼,他们便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要求老板赔偿拖欠几年的工资。
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往往只支持两个月的诉求。原来的劳动法规规定发生劳资纠纷时有两个月的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把这个时效等同于诉讼时效,只支持两个月的诉求,尽管是同一个连续性事件,但超过两个月的部分是超了时效,不予支持 。据说该市中级法院有一个内部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即老板的利益,这样统一仲裁与判决的口径。当然,普通的人们只是在仲裁与诉讼当中听说了,知道了有这么个内容规定,却见不到。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段很长时间内,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不再相信仲裁和法院,直接到市政府静坐,最后的结果是发生了民工荒,民工的工资成本提高,还有大量缺口。以后,政府看到民工荒损害了经济,又组织公检法打击以刑事方法打击欠薪行为。
一般情况下依照内部规定对劳动纠纷案进行判决,特殊情况下例外地依照法律进行判决。同样在这个靠近香港的城市,另一个劳动者在一审时被锯箭法锯得只剩两个月权益,二审时他内穿孝服,带着滴滴畏上庭,被细心的法官发现。最终,法官为他挽回了公平。 员工为了讨回工资,需要“力”,对他们来说,只有“滴滴畏”和“跳楼”才能助长他的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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