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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阶段法的运行/龙城飞将(4)

  4.维护自由、平等和人权。根据这一原则,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加上民主,又可以归结为人权,即作为人应当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思想言论权、追求幸福权和反抗暴政权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平等和人权是有局限性的,只是法律上和形式上的,不可能获得彻底和真正的实现。

  5.法治。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根据,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实行“法的统治”,要依据法律至上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治只具有形式公正的意义。

(二)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

  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比较西方立法与东方立法,可以概括立法发展本身的一些规律:

  1.由专制立法到民主立法:

  立法活动的特点取决于国家的特点。西方国家议会政治的传统影响到立法带有民主的特点。议会政治是指各社会等级推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的政治形式,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拥有立法权,政府由议会产生,必须对议会负责,国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西方议会政治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古典遗产。主要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政治的遗风。西方国家由最早的雅典公民大会的民主政治,逐渐发展到近现代议会政治。其二是基督教传统。恩格斯曾说过,基督教给封建制度蒙上了一层圣光。基督教“涉及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决断”,实行选举制,红衣主教等都通过选举而产生。其三是日耳曼的传统,主要是指军事民主制。军事民主制是古希腊荷马时代(英雄时代)部落及其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议事会,由氏族长老组成;人民大会,由氏族成年男子组成。其军事首长,即“巴塞勒斯”,尚不享有阶级社会中国王的权力。古罗马人、日耳曼人、西徐亚人(斯基泰人)等,一般均经历过军事民主制,历史学上有时也用以指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个阶段。

  议会通常是由教会贵族、氏族贵族、城市市民、农村自由人包括骑士等等级构成,最初的职能是批准国王征税,这在古代的中国是不可能存在的。后来议会权力逐渐扩大,赢得了立法权等。

  封建专制制度在中国和东方的绝大多数国家存在过,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帝王通过专制来加强自己的权力,达到控制臣民以及国家的目的,并且保证中央政府以及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威。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历朝历代都不断从财政,政治,司法,军事等制度上不断完善,在立法方面也表现出行使主体的高度集中和统一,封建皇帝“言出法随”。由于古代中国和其它东方国家实行集权制,不存在类似“民主”,或者至少是同一阶级内“民主”的基础,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以皇帝为首的官僚集团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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