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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阶段法的运行/龙城飞将(5)

  近现代大多数国家将立法权赋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也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运作,较多地体现了民主的要求。

  2.由享有特权的立法到权利平等的立法:

  在古代东方立法过程中,君主或少数贵族寡头在某一具体立法事项上的决定权是不受限制的,立法是一种特权。在近现代立法过程中,大多数国家享有立法权的个人在某一具体立法事项上都实行一人一票制,任何人没有特权。

  3.由无制约的立法到有制约的立法:

  古代东方国家立法是专制的,对垄断立法权的君主或少数贵族寡头的立法行为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不可能有根本性的制约,无法控制滥用立法权的现象。近现代的立法是民主的,任何立体主体的行为都要受到按照民主原则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制约。

  4.由无序立法到有序立法:

  立法经历了没有法定程序到有法定程序的演变。古代东方国家往往由少数几个人编纂完成法典,经君主首肯后便成为法律,或者君主出言即成法律,无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也没有经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近现代立法则是由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进行,立法须体现民意,同时须按一定程序对立法活动本身进行制约,这些程序由宪法或专门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社会主义立法阶段法的正式运行

  立法阶段法的正式运行是指,在立法阶段,根据《立法法》所规定的程序,我国立法的活动。

  1.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原则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将我国实践中的形成的基本原则规范化与法律化了,并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法治原则:《立法法》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民主原则:《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科学原则:《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由于我们当前所处的阶段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不可避免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许多相通之处,因此,资本主义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立法活动中也应当有条件地予以尊重或遵循:1.私有财产不可侵犯。2.契约自由。3.实行代议制民主政治。4.维护自由、平等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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