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阶段法的运行/龙城飞将(9)
1.政府部门利益“法制化”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构建和谐社会,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
“立法割据”现象的出现,就是一些强势利益集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把自己的强势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使得行政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这与我国行政立法的弊端不无关系。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很弱。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陈勋儒指出“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
这种行政立法被强势利益集团所“绑架”的现象,多数时候是无形的,一般人看不出来,但结果却很可怕。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经拉大的今天,任何行政立法,如果再被强势利益集团所“绑架”,都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情绪。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集团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正视这种存在,并在行政立法中予以客观、公正地反映,是行政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在行政立法的时候,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体现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也要体现普通群众的利益,这样的立法才是立得住脚的。
2.地方政府利益“法制化”
政府作为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机构,只应在与政府整体利益、尤其是与人民利益不相冲突的条件下,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如追求自身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便利,较宽松的预算约束,较大的管理权限和较高的权威,较轻的责任约束,等等。
然而,一旦政府部门追求与其行政职责无关的特殊利益,或者这种追求超过了合理界限,这种追求就丧失了合法的基础和根据。目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成、财政体制未尽合理、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这就使得政府部门具有过分追求部门不当利益的内在冲动。而行业不正之风,加之某些领导人认识偏差,常常使这种内在冲动转化为将部门利益法规化的种种努力:
其一、以地方立法形式增设机构。增设政府部门内的二级处室、下属事业单位,或给已有部门内二级处室增加事业单位的牌子,或给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挂上行政管理二级机构的牌子。这样做,既降低了地方立法的重要性程度,又会给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带来困难。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