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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明楷教授《关于许霆案的思考》的分析/龙城飞将(4)
  我们可以问,遵从银行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的规则,许霆也可以不负责呀,为什么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我们要问:银行经常吃掉顾客休眠帐户的钱,是不是盗窃?银行经常恶意地滥发存折,滥发卡,造成顾客存折和卡很多,每个帐户中的钱都不多,银行就来收小额帐户管理费,是不是盗窃?有时候客户小额帐户上的钱被扣光了,银行给客户做一个信用不良的记录,影响影响客户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算不算恶意抢劫?

三、罪与非罪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教授就对量刑问题作解释

  张教授认为ATM、运钞车中的钱均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本案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是没有问题的。比较稳妥的方案是适用《刑法》63条,减少处罚。
  我的观点是,量刑及是否应用刑法第63条,应在确定罪名之后。给许霆定盗窃尚且存在激烈争议,教授并没有正面回答为什么许霆是犯盗窃罪,却避开人们质疑,大讲应用刑法63条,违背了教授自己“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的信念 。

四、教授关于法官的素质发表了意见,但前后逻辑矛盾

  教授认为,如果该案法官认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最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就这样判了,这个法官就不太负责任。许霆案确实依法量刑会过重,应层层上报到最高院来减轻的,法院为什么不报?这说明法院观念里仍然是打击犯罪而不是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对此,我要发表的意见是:第一、连你教授都认为许霆是盗窃金融机构,法官也不会认为他的罪名没定错。第二、定罪之后,你又有怜悯心,想给许霆轻判。你做起来相对容易,说几句话,发几篇文章就可以了,但让法官怎么做呢?他要上报最高院是不是面临重重阻力?有多少这样的先例?上报最高院是不是广州市中院经常性的工作?第三、教授认为许霆是判得重了,法官怎样看呢?如果法官并不认为量刑过重,是不是就不需要上报最高法院了呢?这时,依教授的观点:“如果判决该案的法官认为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是不应该被指责的”。这样,依教授的观点,如果法官承认当时自己也认为判重了,全国的舆论就是对的,法官就是错的。若法官坚持认为自己的判决对的,全国舆论就是错误的了,法官就是对的,此时,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也是错误的。

五、邓子滨教授认为许霆犯盗窃罪,原审量刑重,但没讲出原因

  张教授在讲完后,邓子滨老师进行了评议。邓老师的观点是本案是有罪的,但量刑过重。原因有三点:
  第一点原因:立法对盗窃罪量刑的规定
  邓教授指出,盗窃罪有数额限制,1998年司法解释确定。十年以来物价已经发生了变化,但规定却没有变。与张教授一样,邓教授在此并没有说清楚为什么许霆犯了盗窃罪,只是觉得量刑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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