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法运行的实际状况/龙城飞将
私刑——法运行的实际状况
龙城飞将
私人执法超出一定限度可能导致私刑滥用。私刑,即无惩罚权的人对他人非法施加惩罚。惩罚权可能来自法律,也可能源于习惯。
法学领域的私刑指无审判权的组织或个人自行拘捕、监禁、审判他人,施以刑讯逼供,甚至残害其身体和生命的行为。按《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在美国,私刑指未经合法审判而由暴民或私人将其所指称的罪犯处死的刑罚,有时亦指刑讯或断肢的刑罚 。
我国私刑古已有之。族长无异于奉行宗族法律(家法)的法官,为族法的执行者。有时族长甚至下令将犯过的族人处死。家族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对国家负责。可以说家族是最初的司法机构,族长不能调解处理的纠纷,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 。历代封建国家都或明或暗承认宗族法规,近代以来传统宗族制度逐渐衰落,但上一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宗族势力有复苏迹象,出现不少宗法组织施用私刑现象。
(一)私人施加的私刑
私人自行扣押他人,非法拘禁,甚至刑讯逼供,残害其身体和生命,构成私刑。私人施加私刑的情形不胜枚举,如复仇,讨债人对债务人非法拘禁或大打出手,村民群起为民除恶,甚至父母为除害大义灭亲等。但依现代法制,这种行为不合法,施刑者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罪名。
(二)组织施加的私刑
组织施加的私刑,指宗族头面人物,以及乡村基层组织、治安联防组织、商场、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或治安人员自行扣押、拘禁他人,甚至刑讯逼供,残害其身体和生命的行为。许多准公权力机关也有动用私刑现象,在我国当前转轨时期,后一情形尤其严重。村干部、治安联防队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治安人员等履行职务时施加的私刑,可视为准公权力机关施加的私刑。
在广大农村,村干部滥用私刑的现象比较普遍。电影《被告山杠爷》描述了山杠爷为了教训一个屡次打骂婆婆的媳妇,叫人抓她游村,后其跳河而死,公安机关逮捕山杠爷,后指控他非法拘禁。
据李昌平介绍,湖北监利某乡一农民欠队里190元,干部和打手让他还1800元,因无力偿还被关到“小黑屋”里活活冻死 。
治安联防组织和商场保安人员滥用私刑时有发生,2001年9月北京惠新西街物美大商场内保人员怀疑某人偷口香糖,当场打死一名民工,打伤数人 。企业老板体罚员工、动用私刑的恶劣事件也常发生,如2001年韩资深圳宝洋厂对56名女工强行搜身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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