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克法官:聪明的福尔摩斯?/龙城飞将(3)
其实,在许霆案件中,法律的适用也不存在问题。就他的行为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为罪则定罪,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定罪,刑诉法162条第二款和刑法第3条,早就把解决许霆案件的方法规定出来了。不按这个规定进行审理,就是违反法的规定。
许霆案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原因在于原一审法官找不到合适的定罪的依据给他定了罪,而且还定了重罪。后来改判其实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既然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那原先的判决就不是错误的。但要想使这个罪名成立,必须在许霆业已查清的事实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之间建立起桥梁。
当然,许霆的行为很恶劣,许多人认为他是犯罪,并且是犯了盗窃罪,但苦于找不到恰当的法律依据。这时法官应当怎么做?很简单,依据法律规定宣告无罪。若法官对法律有深入的研究,又有责任心,他可以就此案件写出法律意见书,递交到能够启动立法程序的人们的手中,以期在下一次人大会议审议刑法时作出修改,或者请全国人大作出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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