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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有问题 法学教师没问题/龙城飞将(4)
  侦查技术又称物证技术、刑事技术。指发现、固定、搜取和检验痕迹、物证的原理和方法。包括照相技术、痕迹技术、会计技术、生物技术、医疗技术、计算机技术、调查统计技术、审讯技术、外貌识别以及心理学、逻辑学等其他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
  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部门依据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不同情况所开展的一些公开的或秘密的专门性侦查活动。
  这样就可以构筑起“大刑事法学”体系。
  大刑事法学包括刑侦学与犯罪对策学。
  其中刑侦学包括侦查技术与侦查措施两个部分。
  犯罪对策学包括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其中刑法法理学包括犯罪学和犯罪预防学。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理与法律

  到司法实践工作中,人们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比如给梁丽、许霆、杜培武、佘林祥、聂树斌等案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尤其在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
  对于法律规定不妥,落后等问题,可以进行研究,但不能直接以个人的研究观点代替法律。而应当是提出研究结论,向有立法权的机构和组织提出立法建议。
  令人遗憾的,在许多疑难案件的研究中,许多专家实际上对法律与法理不分,因而说出的话总是找转转。该讲法理的时候,他们讲法律。该讲法律的时候,他们又来讲法理。这样如何不令法学院学生迷茫呢。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在法学教育中人们常常以国外的刑法理论否定中国现行的刑法。最终结果是法科大学生毕业后不相信法治的威严与崇高,在办理案件时总是想以法理和外国的法律取代现行法律。这是非常危险的。

西方刑法学大师对法理与法律的划分是泾渭分明

  历史上一些法学名家对这两者分得很清。他们的著作并不是对当时法律的注解,而是以其独特的视角提出新的立法理论。例如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刑法法理学,用他的理论批判当时的司法状况。边沁的《立法理论》中的《刑法典原理》与《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也是刑法法理学,他从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这个原理出发,演绎出一整套理论,并对当时的监狱设计提出建议,还帮助修订刑法典。
  这些大师们与我国的大师极不相同。他们不像我国许多顶着大师桂冠的专家学者们那样对法律与法理(包括道德、宗教等)不分、中国法律与国外法律不分、先定性再量刑还是先定罪再找不着合适的罪名不分。
  这样的原因在于,当时的大师们没有我们现在的大师这么优越的条件、这么多高贵的花环,许多大师成了社会上的有产阶级、上等人,因而他们同时也是有产者的代言人。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如马克思、恩格斯、边沁、卢梭等既无国家研究经费、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更没有大量的印刷教科书然后就可以去评职称、去当官,所以他们的研究真正地是代表了下层社会的民众,不是直接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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