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问题/龙城飞将(11)
许霆案件已经终审定局了,若许霆和他的家人对此判决不服,只能根据法律申请再审。但任其上下而求索,此路漫漫其修远!
如果这个判决是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是遵循法治的原则,是于法有据。如果是罪刑人定,有罪推定,就是于法无据,就是一种不据法司法。
何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不仅仅是几个名词,而是代表一种新的刑法原则进入了1997年的中国刑法,一种新的法治理念进入了中国亿万普通老百姓的心里。
如何理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没有系统地学过法学,包括刑法学的普通大众来看,非常简单,就其字面意思,一个字的解释都是多余的。
对刑法的这几个最基本的原则,法律显然没有再给出立法解释。
我们不妨重温一下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这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外行人都能懂了。
为了进一步加深理解,我们看一下深圳刑事法律网的解释:
1979年刑法未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修订刑法取消了类推,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条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原则,刑法修订遵循了这个原则,同时也是执法原则。刑法取消类推,明确规定这个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对内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 。
但是,到了许霆案件上,却把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弄懵了。有的懂法律的人,要么回避这些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要么说,对这几个原则要作“灵活理解”?
什么是“灵活理解”?显然就是讲课的时候“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办案的时候“罪刑人定”、“法无明文规定亦类推定罪”。
整个许霆案件的审理过程有罪推定的倾向是十分明显的。《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郭国松认为,重审一审是一场有罪推定的闹剧。郭记者写道:“归纳起来,我对法庭的失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检察机关有罪推定,公诉人逻辑混乱。二、法官欠缺专业素养,时常充当‘第二公诉人’。三、律师‘跑题’,激愤有余,理性不足。四、被告人语无伦次,在法庭上倍感弱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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