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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问题/龙城飞将(4)
  从定性的角度,教授认为,“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不宜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什么是“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教授没有作解释,我们只能猜测。
  这个“语境”能够代替法官审理案件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吗?
  显然不行。不懂法律的老百姓们会提出疑问:法学家们教育我们的时候说是要依法法国,依法办事,为什么具体到许霆案件的审理却是依照“语境”而不是规律的规定?这个“语境”比法律规定还大吗?
关于许霆案件,法律本无明文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得判被告人无罪。是不是根据这个“语境”在审理案件时又通不过内心的 “罪“的情结,因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一定要给他定罪?显然这样的司法过程并不是真正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所以要说这时候的程序没有问题,根本上就是说不通的。
  在这个“语境”下想认定许霆有罪的人一定要打比方,找比喻,可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类推,难道法律人们在具体的案件面前就忘记法的规定了吗?
  教授既然认为许霆是犯了盗窃罪,并且是“实施了‘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为什么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反而是“盗窃罪”呢?显然教授的观点存在逻辑矛盾。
  教授讲出他的理由:“从实质上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说到这里,教授回避了法律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著名教授王作富先生显然也是犯了同样的错误,他说:“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
  两位教授的话实质上从逻辑上关系上作了逆向的推理,但这种推理是不能成立的。毋庸置疑,凡是犯罪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能反过来说,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如果一定要这么讲,也只能是道德意义上的犯罪,非刑法规定必须科以刑罚的犯罪。若一定要对这种行为科以刑罚,必须等新的立法产生之后才可以。这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

许霆的行为:身份公开,行为秘密?
 
  许霆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里是不是“秘密窃取”,是该案的焦点之一。对此,教授的叙述是:“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事实是许霆实施恶意取款行为时银行并不知晓情况,其身份的公开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秘密性,不能将盗窃罪中要求的行为的秘密性等同于身份的秘密性。退一步讲,即使银行当时知晓情况,但只要许霆行为时自认为银行并不知晓,也已足够”。
  教授的这段话实质上是控方和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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