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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问题/龙城飞将(5)
  许霆的行为到底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人们已经质疑过多次了,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依照法律规定的答复。著名的专家学者们陆续出来许多学理解释,更有甚者还有人提出“盗窃可以是公开的,抢夺倒可以是秘密的” ,这种观点于混淆了中国人民的常理和语境,于法律的具体规定是相悖的。
  许霆的行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是控辩双方反复争辩的。辩方攻破这个阵地,就可以作出许霆无罪的解释。控方守住这个阵地,就可以给许霆定罪。
  从举证的责任与义务来说,控方应当证明许霆的行为是“秘密”的,而辩方则没有义务证明许霆的行为是公开还是秘密,他只要能攻破控方的堡垒,证明控方的观点存在逻辑矛盾,法官就不能判许霆有罪。若攻不破控方的堡垒,法官就得判许霆入狱。
  这就要求人们非常清晰地明确刑法上明文规定的“盗窃罪”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我国刑法涉及盗窃的规定有三条:264条、265条和210条,都对何为盗窃罪没有明确规定。可见立法机关是把“盗窃”作为一个普通用语来定义“盗窃罪”。
  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这样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秘密窃取……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把盗窃罪归结为“秘密窃取”和“盗窃”这两个词汇上。
  “秘密窃取”、“盗窃”这几个词在普通中文中的含义是一样的,其核心点是“不公开”,即人们所热议的“秘密”。
  何为“秘密”,不是许霆案件的检察官或法官说了算,也不是专家学者们说了算,尤其在专家学者们出来几十观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是法律的规定说了算。
  不可否认,法律规定某种事物有时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的事物并不相符,例如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的条款对“信用卡”的规定与人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人们使用的信用卡的含义不同。我国刑法涉及到信用卡犯罪的法律规定有177条、196条和264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实际上这个规定是日常生活中的“银行卡”的概念,而非人们日常使用的“信用卡”。人们在不涉及到银行卡犯罪时使用的信用卡就是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按照几百年商业习惯的真正的信用卡,即金融机构给予持卡人一定额度信用的银行卡,一旦涉及到银行卡的犯罪,则一定要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来理解其含义,即此时的信用卡实质上就是银行卡。
  现在我们再回到何为“秘密”的问题上来。在网上,人们已经翻腾过几百遍几千遍了,从刑法上没有找到关于“秘密”或“秘密窃取”的具体的文字的规定。可见,当时制定刑法以及后来最高法院在作司法解释时是把“秘密”作为一个普通的名词,作为前提条件,作为与大众相同理解的词汇,不是作为有特殊含义的法律有专门规定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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