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问题/龙城飞将(8)
在关于许霆案件的讨论中,我发现一个现象,许多主张许霆犯盗窃罪的观点总是喜欢打比方。现在教授也开始打比方了,“倘若金融机构把资金不是放在ATM机中而是放在其各种交通工具里,能否说盗窃这类交通工具上的资金也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呢?显然不能”。要知道,ATM机并不是普通的运输工具,它是安放在银监局批准的地方,在银监局备过案,实实在在地执行银行出纳功能的机器。就其功能而言,正如教授所言,与营业员没有两样,它的名称也说明了这一点:“自动柜员机”。而且,我们要就许霆的行为谈这个案件,不能“假如”到其它地方去。不然,就存在任意扩大解释,离开立法原意的危险。
如果许霆“盗窃”成立,必然是“盗窃金融机构”,不是盗窃普通人家的财物,正如教授所言,是盗窃了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如果许霆不是“盗窃金融机构”,必然盗窃罪也不成立。
法官的错误:量刑过重,还是定性不准?
疑难案件,难在法官审理时对案件事实的确认。事实确认后直接对照法律,就不存在疑难了。
许霆案件,对事实并没有根本性的争议。因此,许霆案件不能算是疑难案件,实质上它只是一个案件明确的简单案件 。问题是,人们把它搞复杂了。
搞复杂的原因是,本来法无明文规定,直接判无罪就可以了,但法官觉得这样判说不过去,只好定性为盗窃。若定为盗窃,必然是盗窃金融机构,因为许霆当时是在金融机构取金融机构的钱。
同一个许霆,同样的事实与证据,一审与重审的结果由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缘何会有如此巨大悬殊?
毋庸置疑,两次判决截然不同,至少有一次是判错了,或者两次都可能是错误的判决!
教授认为法官“在运用现有刑法制度灵活纠偏时没有把握好合理的度,直接由无期徒刑大幅度地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是对刑法适用性合理限度的忽视,因而是极不严肃的”。
教授在这里的观点又错了。如果许霆盗窃罪名成立,必然能够成立“盗窃金融机构罪”,这样原先一审法官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这时责怪法官就不客观了。而且法官当时还是取了“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最下限刑期。
重审的结果亦给人们留下批评的空间:对许霆的行为明明是法无明文规定,但控方和法院以及一些刑法学名家总是回避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既把许霆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又不把在金融机构取金融机构钱的许霆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
第一次判决的问题不是判得太重了,而是定性有错,判错了。
第二次判决的问题不是由重到轻的改判,同样是定性有错,同样是判错了。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