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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龙城飞将(2)

  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一个纺织企业的总经理可以到钢铁企业去做总经理,但一个纺织企业的工程师到钢铁企业未必能够胜任。因为两个不同企业的总经理,所处理、加工、制作的“原料”是相同的,即原材料、机器、生产工艺过程、市场、劳资纠纷、成本控制等,输出的是利润和所有者的权益,即股东的利益。工程师则面临不同的技术情况。因此,我认为,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可以的,但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去当行政部门的官僚或去做后勤工作,或辅助性、简单性工作,如法警;其二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包括法律知识、理想、道德和一些具体的专业知识。例如,专审金融案件,应当了解金融业的运作,专审房地产业案件,应当了解房地产的运作等。否则,就不具备作为法官应有的生产能力。

  大家都知道,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内部的分工是十分精细的,至少可以分为可以进行诉讼的和不可以进行诉讼的,分为专司房地产诉讼的、经济纠纷、刑事以及劳资纠纷案件等。但遗憾的是,直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然有人以为,法官所操作的是以“社会人”为客体的社会事务处理技术,需要的是社会科学知识,“一般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各类职业活动以及人们的日常活动都可能增长相当的社会科学(广义上的)知识……当然,法官的专业知识与操作技术不能仅靠日常活动习得,但法官判案需要的并不仅仅是某些十分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术,就能力而论,他首先需要一个公正的判断力、一个敏锐细致的观察力;就知识而言,他必须具有关于社会生活的丰富经验,需要健全而健康的常识,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掌握。”  法律工作是专业技术很强的,靠经验和习得不可能掌握其精深奥妙的技能的。当今的社会,是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性很强的时代,需要人们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特别是法官,当他要面临解决在这些专业化配合中产生的问题时,自己一定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否则就不能胜任。

  在我国,由于法官总体生产能力的局限,影响到社会总的公平的损失,影响到法的流失,影响到当事人应有权利的流失,这种情况是非常多的。一个例子,是广大股民冤声载道的证券案件,法院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审理,因为不具备其专业能力。还有,房地产纠纷案、票据纠纷以至票据诈骗案、上市公司收购争议案、国际贸易纠纷、医疗纠纷案等,许多判决要么姗姗来迟,久拖不决,要么相同案件不同人审结果大相径庭,要么当事人倍感不公,连年上访,都是由于法官的微观生产能力和法官体系宏观生产体系的生产能力低下、产品质量粗劣所致。就连我国这种体制下一般来说法官们最擅长的刑事审判,也是差强人意。云南无辜的警察杜培武,被冤枉得几乎是砍掉脑袋了。幸亏老天帮了杜培武,使得他像《封神演义》的申公豹一样重新安上了脑袋,不过他比申公豹稍微幸运一点,没被安反了脑袋,而是“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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