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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姚建龙
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

姚建龙*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研究生,上海,200042)

摘要 卖淫女是危害性与被害性的同一体,但是人们往往只是看到卖淫女的危害性而忽视其被害性。实践中,卖淫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我国一些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卖淫女的犯罪。目前应该重视卖淫女的被害性,加强对卖淫女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卖淫女 被害性 合法权益 保护

无论是在卖淫合法还是非法的国家或地区,妓女(我国现在一般称为卖淫女)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亚文化群体。据联合国人口发展机构公布的资料显示:在法律不禁娼的国家和地区,妓女平均占总人口的1%以上;而发达的美国,历史上最高占总人口的12%,现在仍占6.7%;日本的妓女占总人口的5.6%;德国妓女占总人口的6.1%;法国妓女占人口的5.4%;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最高也达到了10%左右。我国曾经一度消灭了卖淫嫖娼现象,但是经过20余年的恢复与发展,卖淫女的数量日渐庞大,有学者推测她们已经占到总人口数0.8%。[1]
卖淫女——危害与被害的二重性分析
在人类历史上妓女所拥有的短暂的光荣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自19世纪各国纷纷立法禁娼以来,人们对妓女的评价大都是否定的,其社会危害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不容。人们对妓女危害性的指责大多数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妓女卖淫是对人类共同道德尤其是性道德的冒犯,与人类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背道而驰,严重腐蚀社会上一部分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品德,毒化社会风气。(2)导致性病的蔓延,危害人类健康。性乱是性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今天,艾滋病、梅毒等性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妓女所遭到的指责越来越大。(3)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其他犯罪。例如诱使嫖客争风吃醋,打架斗殴甚至行凶杀人;有的妓女在卖淫活动中常常“顺便”实施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活动;卖淫还常常与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纠合在一起,等等。(4)破坏家庭稳定和幸福。有人调查说,因卖淫嫖娼而造成的离婚案占到了所有离婚案的10%左右。[2]
妓女的危害性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同时妓女也具有被害性的一面,这是一个日益突出而却为人们所有意或无意忽视的问题。在人们的观念中,妓女是“坏人”,人们投向妓女的目光中充满着鄙夷和歧视,她们的痛苦和灾难被视为罪有应得。在疾恶如仇的中国,这一点似乎更为突出。但是妓女的被害性与其危害性一样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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