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安慧敏(4)
2“入库原则”理论的详细分析
2.1 “入库原则”的起源
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起源,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因为该法曾经确认了利他合同,使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以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名义向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直接诉请给付。尤其是在罗马法的破产制度中,由于破产者的财产被概括性拍卖,财产受让人成为概括性的继承人,由此可行使属于破产者的所有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古代的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时期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由于对债务人财产的变动有着利害关系,在契约上就体现为像概括性继承人那样可以行使债务人在契约上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继受这一观念,逐渐形成为代位权制度。
2.2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入库原则”的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立法例中正式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 由于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完备,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民法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称为“间接诉权”或者“代为诉权”。同样,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继受了这一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措施也比较完备,但《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制度是为了解决困扰我国企业多年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一个可资利用的手段 。但我国关于债权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只能在只有单个债权或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才能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债权。
2.2.1《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基于对债的相对性和平等性的传统认识,法国民法典否认代位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它把代位权的主要功能定位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为强制执行做准备。因而,强调其行使“以债务人之名义”。因此,法国是绝对遵循“入库规则”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为了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但提起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只能向债务人清偿,并不是向债权人清偿,此时法国民法遵循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要想得到债务人的清偿,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这个意义上并不能说明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就代位权诉讼来说,是严格遵循“入库规则”的。
2.2.2《日本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的代位权制度对日本民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日本民法典》第423条明确规定 ,日本代位权的客体包括除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外的一切权利,诸如“依据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欺诈胁迫的撤销权,无权代理的追认权、撤销权,在为第三人订立契约中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以及选择权、买回权、解除权、抵销权、减价请求权、共物分割请求权等的形成权、债权代位请求权、债权撤销权,以及登记请求权等。”与法国民法规定的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 从日本民法典可以看出日本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入库规则”,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不是为了实现债权。代位债权人行使的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而非代位权人。但是“入库规则”,也有其缺陷,就是在债务人不配合而拒绝受领的情况下,代位权人的努力也会付之东流,为了避免此种弊端,日本的判例和学说都承认“抵销”制度,就是在债务人不配合而拒绝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被许可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同时,如两个债权属同一种类,代位债权人即可援引“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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