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安慧敏(6)
2.3.2“入库规则”对“债权平等 ”的释意
债权具有相对性,无排他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代位权来源于债权,是债权相对性原则的延伸。代位权是伴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代位权制度不应超出债权的基本原则,不能背离债权的本质特性,特别是债权的平等性。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采用“入库规则”是以“债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代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并不能优先受偿,而只能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如果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话,相对于未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则违背了债权平等原则。因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一般是在行使代位权后受益较多的人,这样的债权人有更大的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因此“入库规则”所体现的是一种清偿平等的观念:不论债权人在保全债务人财产时付出努力之多寡,债权人在债权实现的结果上一律平等。
2.3.3“入库规则”与代位权制度价值的一致性
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而起到保护秩序而不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代位权人的利益。“入库规则”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于债务人,相当于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债务人的债权人有平等受偿的权利。而采取“优先受偿原则”,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于债权人,使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顺利得到清偿,而在此种情况下的制度设置,保护了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则其它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严重损害,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不是为了单独保护哪一方的利益。而是要使相互冲突的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达到平衡。代位权制度就是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只保护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其他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而得不到实现,则在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会出现新的不公平,与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价值向背离。而“入库规则”行使代位权的后果是保全债权,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能照顾到,不会发生某个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清偿的情况,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利益,与代位权制度价值一致。
而对于前面提到了“入库原则”的适用可能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笔者认为,一个制度的设计不可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应当由其他的法律来进行规制。如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我国可以借用提存制度,将债权交由提存机关,提存费应由债务人支出,提存后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2.3.4“入库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和减少诉累的功能
(1)“优先受偿说”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取向,这样就会过分强调对代位权人的利益,从而会损害其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又重新造成了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又产生了新的不公平的现象,交易安全会再次破坏,因此,“优先受偿说”背离了债权代位权的价值取向。而且按照传统的“人库规则”理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种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制度,是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制度(即共同担保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是要通过这种“共同担保的保全”来实现债权人“自己债权的保全”。这样,在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均可以按比例的得到清偿,使代位权的行使效率更高,不仅保护了各债权人的权利,而且增加了债务人的信誉,维护了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交易秩序。如果采用“优先受偿说”则使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代位的债权人,这样就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出现多个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债务人提起诉讼,不仅破坏了诉讼秩序,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难以使各债权人得到自己的债权,而且债务人信誉降低,影响交易正常运转,从而破坏了交易秩序。因此“入库原则”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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