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安慧敏(8)
4结论
耶林说过:“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设立,其终极目的是要服务于社会,并能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同时要遵循一定的价值理念,它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相关问题。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特别是该制度究竟在实践中如何有效的行使,也同样如此。在现存的代位权制度体制中,“入库原则”相对更适合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理念,在制度上和实践中更能适应实践的需求。
参考文献: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84页.
“入库原则”实质也是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崔建远.《合同法》[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50页
代位权的客体是归属于债务人的,所以,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也应归属于债务人。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84页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者,不在此限”。
崔建远:《合同法》[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43页
李伟峰.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
《日本民法典》第423条明确规定: “(一)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利。但是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二)债权人于其债期间未届满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08页
李伟峰.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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