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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安慧敏(9)
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同17,第297页.
债权平等原则,即同一个债务人之多数债权人,于债务人之总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不因其债权之发生原因如何、发生时间之前后及债额多寡等而异其效力,均能平等的共同依其债权额比例受偿。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17-524页.
崔建远:《合同法》[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50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5页.

作者:安慧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郑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许丹(“我爱我家”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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