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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郑俊(12)
  而对于小共有所产生的收益,我们则认为这部分收益不应归入维修基金,而应由小共有的各共有人按其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来计算,分配给这些业主。

4.3我国物权法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属设计上的完善

  针对以上的分析,以及结合现实生活的状况,我们觉得我国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属还应有所完善:
  第一,应明确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专有部分之范围界定的四种学说,尽管在学术上第四种为通说,但我们立法应对此有所表态,否则极易造成使用上的不便。
  第二,应明确共有部分的认定标准。对于共有部分认定的立法模式,无论是排除式或是列举式,我们的目的都是为现实生活中对共有部分的区分提供可行的方法,尽可能的避免因为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因此,一方面我们在完善专有部分认定标准的同时坚持排除法立法模式,另一方面,也应加大列举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物权法的滞后性,切实发挥物权法的作用。
  第三,应确立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制度。单纯规定了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认定,仍不能较公平的解决现实问题。而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制度的确定,不仅能避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的立法灰色地带,也更方便解决共有部分使用权的争端,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五 结语

  随着物权法的深入实施,其作为一部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体现公民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现代城镇细胞的小区,小区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无疑是物权法充分发挥其作用所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从我国大陆地区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的规定着手,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分析出目前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的共有部分范围界定不明确、管理规则不明确和收益分配不明确三大问题,并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现实中的比较理想的处理方式,从而对我国物权法此处不完善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从而为物权法的效用的最大发挥做出些许努力。
  由于我们才疏学浅,收集的资料又极为有限,本文所做的,只不过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权利的一个粗浅的剖析和简单的勾勒,如有什么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谅解。谢谢了!


参考文献
[1]陈华彬.物权法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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