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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李雪静(4)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有着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各类结合、多级并存的特点,违宪审查主体呈现多元态势,这一情况容易形成“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3、法律是否违宪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在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法律的合宪性已经成为宪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应当包括对立法违宪的审查权和撤销权。在立法机关审查制下,法律的合宪性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立、改、废来保证。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实质上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许多学者认为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际上只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将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4、违宪审查缺乏强制性,没有合理的违宪审查机制
  从制裁角度看,无论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还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项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因而在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强,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宪法监督的权威。
  5、违宪审查内容不够全面
  一般认为,违宪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裁决选举事项争议,处理特定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审查政党活动是否违宪,受理宪法诉愿,等等。现行宪法序言和第5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62条和第67条虽然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而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规。[2]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改革路径

(一)违宪审查的制度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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