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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李雪静(6)

(二)学者主张的违宪审查的改革路径

  目前,理论界存在三大派别:保守派、中间派和激进派。
  1、保守派
  保守派主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确定的宪法监督机关。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根本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为此,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现有的体制内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3]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2、中间派
  中间派主张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宪法法庭相结合的违宪审查模式。宪法委员会从属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齐。应当修改现行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规定,把此项权能转移到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再专门行使宪法解释、监督权。同时在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地方宪法委员会,受地方人大和上级宪法委员会双重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法庭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法庭和地方人民法院的宪法法庭,专门人民法庭内不宜设。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违宪行为。宪法法庭则主要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过程中直接违反宪法的具体职务行为。宪法委员会在行使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对具体的个人进行违宪制裁时(对国家领导人进行罢免除外),则应交由相应的人民法院宪法法庭来审理;而宪法法庭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产生合宪争议时,则可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3、激进派
  激进派主张完全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又分为两种:一是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另一种是由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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