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李雪静(9)
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情况,主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
从程序方面保障违宪审查的实际可操作性。我国宪法、立法法和相关组织法都规定了违宪审查,但欠缺有关的操作程序和时效标准。针对这一明显弊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就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的程序操作指示,或修改该法律法规,并把相应的审查主体、内容(针对第五个弊端)、处理结果作出具体规定,该强制的应强制,以免损害宪法的尊严(针对第四个弊端)。另外,还应规定违宪审查的时效。这一方面可以参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不受时效限制,相关部门何时发现何时审查;对具体违宪行为的的审查时效建议为2年,特殊情况可另外规定。
针对第二个弊端,目前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当局也已习惯了目前多主体的违宪审查机制,这只能寄希望于未来。但如果做到第一步,再加上各审查主体尽职尽责,有争议的案件及时上报,相信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在修宪及专任的违宪审查机构建立之前,这一体制还是适合中国国情的。
第三个弊端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众矢之的。由制定者来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确实值得怀疑其有效程度。但是全国人大每年的会议都设有各代表团提交法律议案的程序。如果人大代表在接受、反映群众意见时发现有关法律同宪法抵触,完全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或经法定程序向有关委员会提出意见。另外《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这也就规定了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我们应该相信全国人大的智慧和胸怀及自身修复能力!
结束语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相对完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有着其自身产生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从目前来看,虽然存在主体多元,程序欠缺,制裁措施不当等问题,但我们完全可以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保障多元主体发挥作用,完善其操作程序和制裁措施,而没有必要通过修宪改革。从长远来看,在具备条件和进一步修改宪法的基础上,由专任的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中国法治走向全球的发展趋势,[4]但要注意循序渐进,适合国情,把握民意。
注 释
[1]特别是20世纪末以来,东欧、苏联境内诸加盟共和国以及东南亚等许多国家在建立 或者改进违宪审查制度方面进展比较迅速,形成一道引人注目的新宪政主义风景线;
[2]甄树清,《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新议》[J],载《河北大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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